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陳嘉叡即鮮菜廚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陳嘉叡即鮮菜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65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15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前6個月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即110年7月15日 起,以每1個月為1期,分54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自110年1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 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9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2.145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利息,又因中 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業於111年9月28日調整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 之3.49計算利息。詎被告於111年11月30日繳款5,286元後即未再繳款,僅清償至111年10月15日之本息,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經核算尚積欠本金218,6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小規模營業人專用)、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