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美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劉美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煒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75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萬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車輛毀損部分之損害賠償,即車輛維修費用30,30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車損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期日僅就 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其中請求手術費用11,000元,惟依原告提出之柳營奇美醫院109年11月25日收據(見交附民卷 第35頁),該11,000元手術費用係全部由健保給付,並無自費部分,則原告應陳報請求手術費用11,000元之依據為何;另後續醫療費用1,000元部分,亦請一併陳報請求之依據為 何。 三、原告起訴狀請求看護費用252,000元,若有支出看護費用, 應提出確有支出上開看護費用之收據,並以附表整理並檢附與所請求金額相符之收據。若為親友看護,亦應提出1日看 護費用以2,800元計算之依據。 四、又原告如確定追加車輛毀損部分之請求,應舉證證明原告為車號000-0000號機車所有權人,及該機車因車禍毀損之證據資料,故應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機車受損狀況照片、該車輛修復狀況之照片、晉州車業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起訴狀所附估價單未載明何項為工資、零件,且零件維修費用應計算折舊,請提出計算折舊後之金額)等證據資料,並提出繕本一份。 五、原告請求工作損失325,482元,而以起訴狀所附民事請求賠 償表係請求6個月工作損失,每月以24,247元計算,工作損 失金額應為145,482元,與原告請求金額不符,故請陳明請 求之明細及金額為何,及提出原告在職證明,並提出繕本一份。 六、又起訴狀所附民事請求賠償表各項請求金額加總後,與總金額900,586元不符,請陳報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及總金額為何 ;又原告陳報僅求償65萬元,為明確既判力之範圍,原告應陳明是否僅在本件訴訟先一部請求,其他請求先予保留,抑或已為全部請求。 七、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及經濟狀況資料供本院作為精神慰撫金審酌依據。並陳報有無因本件車禍事故受領強制責任險保險理赔?金額若干?檢附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