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09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