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貳仟 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叁 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