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