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四月廿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 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