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禎 訴訟代理人 張芳瑞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將訴外人吳昭信所有車牌號碼 為:3S-7490號自小客車送交原告公司之保養廠進行維修,經原告修復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