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零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六日,駕駛車號S四—八九 一八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三百一十三公里處, 因被告駕駛車號為SY—四七八三號小客貨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因煞車不及,衝 撞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右後方,致車輛後保險桿等多處損壞,因兩造對肇事責任 仍有爭議,原告乃聲請鑑定,並將系爭車輛送交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廠進 行修復,共計支出新台幣七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元。而嗣後鑑定結果認原告就本件 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爰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