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可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