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瑞富企業社即吳昌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瑞富企業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情 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撥接之行動電 話網路服務,經原告同意後,由被告取得門號為0000000000號等(下 稱系爭門號)十七支行動電話之使用權,可供被告任意發話或其他收話之用,但 約定被告需依原告寄發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