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八六號 原 告 公利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霖 一、右原告與被告國華防火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五三八0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