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0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誠穗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被 告 洪榮村即久展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洪榮村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洪榮村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為付款人, 票號:NA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帳號: 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八十八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元之支票 一紙(下稱系爭之票),詎遵期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 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洪榮村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 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