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右原告與被告瑞富企業社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 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