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即亞都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