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羅培宗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耿璋 右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