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補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提起確認之訴,故審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視原告於本件訴訟可得之確認利益為何而定。茲因原告為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 四日生,現年四十歲,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原告得於滿五十五歲 時申請退休,故原告尚得於被告公司工作十五年,如以原告平均工資每月叁萬伍 仟肆佰零捌元計算,總計原告尚可領得薪資陸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元。茲因 上開數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 幣陸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