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被 告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財益 訴訟代理人 翁雅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收受後已於法定期間提起異議,查 原告起訴時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詢問簡答表各一份 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