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賴素皇即久大企業社 號 被 告 興德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向原告購貨積欠新台幣55000元未付,經 催討均無效果。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債務尚有糾葛。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實質答辯,僅空言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伍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