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368號原 告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