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334號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營簡字第334號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但兩造間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