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相 對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柳營簡易庭)提起職業災害給付補償金之民事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勞調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民事卷宗核閱 屬實,而本院調取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名下並雖有兩筆土地,金額新臺幣377,433元,惟面積不大, 換價不易,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之目的而制定,並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上開法律規定應認係有意排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特別規定,法院裁定 是否准許訴訟救助,應審酌所提之職業災害民事訴訟,有無顯無勝訴之望。再由聲請人主張訴請相對人給付補償金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