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5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 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