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後壁鄉○○○段上茄苳小段130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306土地)係為原告所有,同小段130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307土地)為被告所有,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被告土地爭訟時縣府派員實地測量確定界址,始知被告所興建地上建物及圍牆,越界占用同小段1306號土地,迭經口頭告知回復原狀,均相應不理。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原告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自得訴請排除被告之侵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爰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後壁鄉○○○段上茄苳小段1306地號土地上(面積約98平方公尺)之建物、圍牆拆除,並騰空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80年在系爭1307土地上申請建造房屋,並建造圍牆及鐵皮屋倉庫。惟系爭兩造土地有重劃,重劃區有錯誤,這是台南縣政府重劃課的錯誤,為何我要拆除地上物,應該由台南縣政府負責,希望台南縣政府重劃課能夠解決土地之糾紛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至系爭1306、1307土地現場履勘,並囑託臺南縣政白河地政事務所協助勘測。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返還所有 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查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權占用系爭1306土地上興建鐵皮屋倉庫、圍牆等地上物,訴請被告應將坐落系爭1306土地上之鐵皮屋倉庫、圍牆(約98平方公尺)等地上物拆除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各情詞置辯。查被告既否認如上開鐵皮屋倉庫、圍牆等地上物有占用系爭1306土地上,參諸前開說明,應先由原告就此部分為被告占用之事實,善盡舉證責任。經查,本院依原告起訴主張之情事,囑託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至系爭土地勘測結果:經派員依指示範圍測量結果函覆:查兩造土地係56年度農地重劃區域,經派員測量結果,因整排 重劃區圖地不符,致無法確定套繪成果圖,須俟臺南縣政府重劃課,辦理地籍調整方能解決紛爭問題。經查係農地重劃時,因公共設施(農水路)施工錯誤,造成當時實地分配與所規劃地籍圖經界線不符。本所難以提供土地複丈成果圖參辦等情,並經證人即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林振祥協同本院至系爭1306、1307土地現場勘測之證述:「依照白河地政事務會同台南縣政府重劃課及測量隊會勘結果,依重劃後重新分配之土地,系爭二筆土地及同排之土地面積是在公差內,應該沒有占用,如果依照地籍圖套繪結果即有圖地不符,以致無法判斷是否占用,而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到庭證述:「(後壁鄉○○○段所有土地之重測是否你承辦?)那是民國5、60年的事不是我承辦的。系爭1306、1307地號土地糾 紛是因地籍圖與土地之現況不符所致,因重劃是由縣政府重劃課後來重劃時,土地分配分配情況,不曉得是地籍圖不符,還是與土地現況不符,而導致現況之水溝道路與地籍圖完全不符。」、「(圖地不符下,相鄰土地糾紛有無辦法測量是否越界建築?)無法進行測量,必需重劃課辦理重新分配、進行地籍調整辦理補償才能夠進行測量。以後如果重劃後之土地重新分配,現在之經界線與重新分配之經界縣可能有變,所以我們現在無法進行測量。補充1307與1307-1地號當初是辦理共有物分割,我去辦理的,當初我們就有討論過,當初就發現有佔用到嘉太段533、5 35地號。當初分配時只能用目前的地籍圖套繪分割,以後如果地籍重新分配時再作調整。地籍如果要調整,可能大面積都要重新調整,差額再行分配。」等語,業經本院至系爭1306、1307土地現場勘驗明確,並有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96年10月26日所測字第0960006191號函附卷可稽,且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可證,應認系爭1306、1307土地係重劃地區分配後土地,兩筆土地及同排重劃地區有圖地不符情形。 (二)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道路及有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直轄市或縣(市)立管機關處理之;次按複丈土地如地籍圖原經界線有錯誤者,應依法更面後,再另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及權利關係人辦理,其係法機關囑託土地複丈案件,應迅速依更正,並先函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此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3款」及「辦理圖解法 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23點」所明文規定。查證人即台南縣政府重劃課課長莊瑞西到庭結證:「(96年8月3日台南縣政府函示主要會議目的?)主要是檢測後的檢討,通知相關單位確認測量結果。結論是部分農水路實際位置與地籍圖不符合,這是56年重劃的問題,但界址與地籍圖是符合的。」、「這是因為農水路不符合的關係。只要農水路更新後,土地所有權人之實際土地面積即可與地籍圖符合。」、「一般重劃時發生不符時,我們會通知地政事務所去做大面積檢測及相關處理。」等語,亦應認系爭1306、1307土地經檢測測結果該地區○○路實際位置與地籍圖不符。而本院依職權就台南縣政府白河地政事務所上開96年10月26日函示情形,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前身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就系爭1306、1307相鄰土地是否越界建築情形,是否能為測量結果:「本案依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96年10月26日所測字第09600 06191號函(諒達)說 明二略以:「查兩造土地係56年度農地重劃區域,經派員測量結果,因整排重劃區圖地不符,致無法確定套繪成果圖,須俟臺南縣政府重劃課,辦理地籍調整方能解決分爭問題。…」,基此,該農地重劃地籍圖為誤謬地區,目前本中心(改制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須俟臺南縣政府及所屬白河地政事務所釐正地籍後,始能據以辦理鑑測工作。」等情,此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6年12月7日測籍字 第09600 11789號函在卷可憑。且經證人即國土測繪中心 測量員黃欽泉到庭結證:「臺南縣政府所檢送之附件圖示資料,紅色部分是現況,黑色部分是地籍線,顯然這部分有不符的情況,譬如同段1303、1304這二筆圖地的相鄰是一條黑線是表示圖地相符,而系爭1306、1307這部分黑色與紅色並不在同一線,表示圖地不符的情況。重測時,農水路的施工應按照黑色地籍線施工,因施工錯誤,才造成圖地不符。因圖地不符,所以1307地號土地之建物是否佔用到1306地號土地,就無法具體認定,應由臺南縣政府農地重劃課做地籍移整。1307地號之倉庫如果按照地籍圖,就已經逾越到13 06地號土地,因農地重劃課當初並無做 確定測量,所以才會造成現在這種情形。白河地政事務所函臺南縣政府無法測量佔用面積,事實上國土測繪中心亦無法測量。」、「(後來臺南縣政府雖表示可以測量,但經發函查詢,其表示並無對外受理測量之業務而無法協助測量,國土測繪中心是否可以協助測量?)可能無法製作成果圖。」、「(在圖地不符的情況下測量越界建築,是否會發生相鄰土地時增時減的情形?)的確會發生這種情形,因這在測量上是稱為地籍誤謬,如果不管現況,而以地籍圖去測量,確認界址後,還是要交給地政事務所實地確定。所以現在測量雖發現1306地號有佔用到1307地號土地,但這不是確定的,可能以後再測量時,會發生1307地號土地有佔用到13 06地號土地。因此按理應先將地籍整 理完成,待圖地相符後,才能釐正地籍。」、「(地籍之重整釐正有何縣市做過?需時多久?)每個縣市都可以做,但要看是否有經費及人力才有辦法辦理。」等語,應認在上開重劃地區之同排土地由台南縣政府辦理釐正地籍後,系爭13 06、1307相鄰土地是否越界情形,將因無法做 確定測量而不能測量情形。再者本院依職權再函國土測繪中心就測量臺南縣後壁鄉○○○段上茄苳小段1306、1307地號土地疑義結果:按「複丈土地如地籍圖原經界線有錯誤者,應依法更正後,再另定期日通知申請人及權利關係人辦理。其係司法機關囑託土地複丈案件、應迅速依法更正,並先函復囑託之司法機關。」為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23點所明定。基此,在臺南縣政府及所屬白河地政事務所尚未釐正地籍前,將無正確之地籍圖,可據以測量系爭土地之界址及其占用面積等情,並有國土測繪中心97年6月5日測籍字第0970005740號函在卷足稽,應認未釐正地籍前,將因無正確地籍圖,可據以測量系爭1306、1307相鄰土地占用情形。 (三)雖台南縣政府就系爭1306、1307土地疑義等情函本院上茄苳段上茄苳小段地籍圖並無錯誤,僅農水路施工錯誤,系爭1306、1307地號相鄰地籍線與附近鄰地各筆土地圖地尚稱相符,並檢送如附圖所示之現況(紅色)及地籍線(黑色)圖示;本地段東鄰後壁重測區,經檢測結果其與本段段界接尚稱吻合,尚無重疊或脫節離現象,全區地段地籍圖經套合結果並無誤謬。本案農地重劃區於55年辦理重劃時部份東西向農水路之東段偏移係施工錯誤,將於辦理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時修正等情。此有台南縣政府96年12月18日府地重字第0960269090號函、97年1月7日府地重字第0960282776號函在卷可按,惟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本院稱台南縣政府上開檢送之附圖系爭1306、1307土地地籍圖所示,仍有圖地不符情形,此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6年12月24日測籍字第0960012335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閱台南縣政府所檢送附圖所示,紅色現況部分與黑色地籍線部分在系爭1306、1307土地同排重劃區及對向同排重劃區其現況與地籍線大部分均未重疊,足見應係圖地確有不符,而農水路設施之位置與重劃後分配之位置錯誤,共致相鄰土地圖地不符,且參之上開台南縣政府函示稱圖地尚稱相符,應認係指部分相符,而非圖地均相符,足堪認定。又查另案本院94年度南小字第675號排除侵害民事案件審 理時,曾於93年9月10日召開協商會議對後壁農地重劃區 ○○段上茄苳小段1307地號分割增1307之1地號,實地釘 界該案檢測成果發現重劃區○○○○段1307地號等五大區廓(包括農水路設施)均有明顯施工錯誤,故需待農水路更新工程解決,至於1307及1307之1地號分割疑義,擬請 依據擴大檢測之正確成果辦理,此有該協商紀錄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稽,足見台南縣政府在上開土地民事糾紛中既已得知上茄苳小段之重劃區有明顯施工錯誤,而地籍圖並無重疊等情,而上開民事糾紛經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報請台南縣政府研討結果,係因農水路施工錯誤,造成圖地不符,即需會台南縣政府需新實地釘界樁等情,亦有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94年1月11日所測字第0940000005號函 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稽,且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查本院依原告聲請函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台南縣政府96年8月3日函示鑑界複丈結果一致情形結果:查後壁鄉○○○段上茄苳小段1306、1307地號並未申請鑑界,係因90年10月15日上茄苳小段1307地號申請分割共有物,分割後1307-1地號申請鑑界,經測量結果產生疑義,後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囑託本所勘測使用現況,惟地籍圖係為重劃區,本所報請臺南縣府經研討後,會同於94年1月20 日重新實地釘界後,再引起1306、1307界址爭議等語。此有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97年8月7日所測字第0970004471號函並隨文檢送複丈成果圖影本各1份在卷足稽,足見斗 開民事糾紛係依使用現況重新實地釘界後測量之結果,而訴外人李枝元所有之系爭1307之1地號土地係分割自被告 所有之系爭1307地號土地,分割前之1307地號土地本身在重劃時即係圖地不符,故而僅能以使用現況測量,而非在圖地相符下所為測量,是認將來如重劃區內土地辦理地籍釐正後,系爭1307及1307之1地號土地應有重劃找補之問 題,故而台南縣政府上開函示及證人董弘昌到庭結證僅農水路施工錯誤,圖地並無不符等情,應與實情有違,不足採信。再者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南縣政府有無計劃就上開重劃區土地辦理地籍釐正結果:「本府辦理早期(60年前完成)農地重劃區○○路更新改善工程,係依重劃辦理年度及地方(鄉鎮公所)配合款有可靠財源確能列入年度預算之地區優先辦理,其範圍先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初勘,報請內政部複勘後,內政部即將計劃書報行政院農委會核定後據以實施。」、「本案上茄苳段上茄苳小段1306、1307地號使用之農水路用地,尚未列入97、98年度早期農地重劃區○○路更新改善工程計畫範圍內。」等語,此有台南縣政府97年4月18日府地重字第0970083840號在卷可稽, 足見系爭1306、1307土地間尚未辦理地籍釐正,應可認定,又本院依職權函具有測量專業之達利開發建設公司、中興測量有限公司、鴻富測量工有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受囑託測量,均稱無法協助辦理,其中鴻富測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函稱依據本公司執行相關地籍測量經驗,圖解法農地重劃區之圖地不符情形甚多,且因涉及重劃找補問題,無法依測量方式辦理更正等情,此有上開公司97年7月22 日達利字第0971043號、97年8月16日(97)中興測字第 220號函、97年8月18日97鴻測字第097080003號函各一件 在券可按,應認本案應先有台南縣政府辦理地籍釐正後,始能有正確之地籍圖,而得據以測量之依據,始為正辦。(四)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該所稱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是土地所有人於與他人訂立建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特約後,縱將其土地讓與第三人,依上揭誠信原則之規定,並參照本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之意旨, 原告在另案本院94年度南小字第675號排除侵害事件,即 己知悉系爭重劃土地間發生農水路明顯施工錯誤存在,此由原告提出之上開民事事件中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函、土地複成果圖據為主張排除侵害可得確信,其行使該土地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即有違誠信原則而不得為之。查如系爭1306、1307及1307之1地號土地係位在同一重劃地區 ,並同有圖地不符情形,已如上述,則兩造間相鄰土地之利用關係,自應依重劃地區之辦理地籍釐正後之最大公益為依歸,而非依自己所得利益較少之情形下,而發生損害他人及國家之損失甚大,依上說明,應認原告其行使該土地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與誠信原則有違。 五、綜上所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 系爭1306土地上之鐵皮屋倉庫、圍牆(約98平方公尺)等地上物拆除,依上開說明,並無法證明任何地上物越界,被告不負拆除地上物之義務,則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