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93號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一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