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顧陽明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 黃春生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秀英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台財訴字第1000040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