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台內訴字第099019749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