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友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陳友山 林子豐 邱益財 陳世山 蔣美卿 林賜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育丞 律師 許嘉容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陳昇輝 莊豐德 林麗虹 參 加 人 竹霖園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天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竹霖園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民國(下同)100年間參加人竹霖園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懷恩堂公司)申請坐落於南投縣竹山鎮○○段○○○○號 土地上興設骨灰(骸)存放設施(下稱納骨塔),經被告於100年11月14日府民業字第1000309167號函同意其申請,原 告陳友山、林子豐、邱益財、陳世山、蔣美卿及林賜學為設籍於上述地號鄰近土地之居民,獲悉該行政處分後,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分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認訴願無理由,分別以101年12月22日台 內訴字第1010334353號及101年12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10356900號訴願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 決原處分(即被告100年11月14日府民業字第1000309167號 函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即內政部101年12月22日台內 訴字第1010334353號、101年12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10356900號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取得系爭土地上設置納骨塔之許可處分之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