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郁芬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歐立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4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