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祥棋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環署訴字第10300110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