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雅音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就內政部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核定「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行政處分所為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於民國94年間向行政院陳報「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5年1月2日第1236次會議審議結果列為新十大建設計畫,行政院亦同意按上開審議結論辦理,被告爰申請辦理「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下稱主要計畫),並經內政部核准在案。嗣被告於96年5月17日辦理主要計畫公開展覽及 說明會,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4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決議辦理再次公開展覽,被告即於98年12月15日辦理再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其後,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 月9日第242次會議再將因應台鐵高架捷運化沿線及站區發展所需變更部分,辦理先行核定及發布實施,並將之列為第一階段,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7日第738次會議審 議通過,並將主要計畫之變5變更案納入第二階段。其中, 第一階段經內政部於100年2月17日核定於同年3月10日發布 實施;第二階段於104年6月22日經內政部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核定,被告以104年6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34771號函(下稱被告104年6月24日函)檢送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6月11日第45次會議紀錄,並於同年7月17日以 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發布實施(下稱主要計畫第二階段),及以同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1號公告(下 稱被告104年7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第二階段)」(下稱細部計畫)計畫書、圖,自同月21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台中大智慧學苑大樓位於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之變更案範圍內,變更內容係 採取新闢連接大智路計畫道路之方案,將原先使用分區編定為商業區及住宅區之系爭大樓變更為道路用地。原告不服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遞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 三、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理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要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業已提起訴願,刻正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前,應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亦以105年2月19日行政申請停止訴訟程序狀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