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阮桃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阮桃園 呂木蘭 江定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參 加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 顏鳳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