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稅款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煥�� 訴訟代理人 蕭仲達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