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黃文彬、林正堂、李枝宏、尤碧玉、林文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添進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方成楓 參 加 人 林正堂 參 加 人 李枝宏 參 加 人 尤碧玉 參 加 人 林文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0765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