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營業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全中、蔣英芬、臺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兼 原 告 王全中 原 告 蔣英芬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陳勻敏 尹義雄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林毓玲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業事務事件,茲有尚須調查事項,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 靜 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