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勝 被 告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訴第000 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亦有 準用之明文。 二、本件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