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交訴字第○九 三○○五五一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四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期間 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 第二款所明定。準此,撤銷訴訟以於訴願期間提起訴願為前題,否則其訴即屬不 備訴訟要件,應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謂:金龍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受被告委託辦理汽車定期 檢驗,該公司檢驗員施有政未確實核對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未詳 查系爭車輛經訴外人鄧居東換用無年份5000C.C.引擎改裝,仍無法發動引擎,卻 偽填報表及檢驗記錄,違法檢驗予以檢驗合格驗證,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訴請撤 銷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對車牌Y6—8155自小客車檢 驗合格簽認章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託由臺 中市金龍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原告所有Y6—8155號自小客車,係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被告所委託之臺中市金龍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參加車輛定期檢驗,經該公司檢驗員檢驗合格於原告之行車執照上簽證在案 ,有該公司代辦車輛檢驗記錄表附本院卷可稽,原告亦不否認曾由其代理人丙○ ○委託豪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輪公司)與鄧居東改裝系爭汽車及驗 車,丙○○曾於九十一年五月初委託豪輪公司改裝引擎並驗車等情,業據丙○○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一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陳明綦詳 ,並經該案判決認定屬實,且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已知悉系爭汽車驗 車合格情事並執此向鄧居東質疑,經載明於原告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補充訴願書 (補充陳述意見),有上開判決影本及原告補充訴願書(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附 訴願卷可稽。職是,原告縱不服上開驗車合格簽證之處分,依訴願法第一項亦應 自知悉該處分時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乃原告遲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始提起 訴願,已逾訴願期間達一年餘,其訴願不合法應不予受理,本件訴願決定為不受 理之決定其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本件不能認原告已為 合法之訴願程序,職是原告進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訴仍不備撤銷訴訟之要件 ,復無從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金 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 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孫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