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240號原 告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街15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第二庭 法 官 王 德 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10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