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82號原 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台財訴字第097001607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所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營業稅本稅及罰鍰)事件,係於97年1 月16日收受被告機關97年1月9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00499號復查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第155頁)可 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7年1月17日起算,扣除在 途期間4日,至97年2月1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7年3月3日始提起訴願(向被告機關提出訴願書),有訴願書附訴願卷(第18頁)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次查,被告機關上揭復查決定書已載明原告如有不服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被告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原告主張其已在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半數,核與其逾期提起訴願係屬二事;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則兩造有關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審究,均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