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5號原 告 銓佑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環署訴字第09800175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所有之J7-287號營業小貨車,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9日9時45分行經臺中市○○區○路7號前,於 執行中部地區柴油車聯合稽查時,經彰化縣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會同警察執行路邊攔檢並實施排煙檢測,經儀器以「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測試」結果粒狀污染物(黑煙)污染度(平均值)達72%,超過法定 排放標準(40%),被告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千元罰鍰,並限於97年12月3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 完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就罰鍰部分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環保稽查人員攔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時,並未發現排放污染黑煙,其為取證竟以急加速油門,將油門快速急踩到底,使引擎轉速達到最高極限,排出污染黑煙,達到取證污染之目的排煙值72%,故該黑煙係被告以不當手段造成,非該車行 駛中所污染。 ㈡又汽車公司製造汽車引擎雖有最高轉速及最高扭力、馬力之輸出動力,惟非每次行駛均須用到最大馬力與最大轉速,本車出廠至今,有載重貨、爬山路、高速公路、縣市道路行駛,從未加速油門超過3,500rpm。且觀之該車引擎轉速表4500至5000rpm間是紅色標示,表示行車時不得超過紅色標示區 域,以確保車輛安全。如達紅色區域,易造成引擎溫度過高產生縮缸而報銷。臺中市環保局為取證故意加速至超過紅色警戒區值4,756、4,736、4,712rpm,排出黑煙,以達告發目的,以不當方式取證,應屬違法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 三、被告則以: ㈠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注意車輛之維修保養,負有隨時維持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之義務,若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不符合標準之事實,依現行法自難免罰。又同法第63條規定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處分 使用人或所有人,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計罰。 ㈡環保單位進行之柴油車輛黑煙排放檢測乃針對車輛於行駛狀態下之黑煙排放狀況,環保稽查人員於路邊攔查柴油車黑煙排放檢測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1條規定外,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該方法於95年l月16日公告適用所有車齡並 未有排除條款,進行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彰化縣環保局現場所使用之檢測儀器均依照年度校正期限進行校正無誤。依上揭試驗方法檢測時須急踩油門到底且須超過最大額定馬力轉速才算完成法定檢測程序。檢測過程完全依照環保署規定之「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方法」檢測,檢測過程順利完成後車輛由駕駛人於檢測結果表上簽名後駛離。引擎或車輛之最高轉速皆由引擎製造廠自行設定,屬原廠設定值,依環保署指定法規參考實驗室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新車審驗資料顯示,柴油車輛之最高轉速一般皆高於最大額定馬力轉速15至20%,惟乃有近10%車輛其最高轉速高於最大額定馬力轉速之30%或超過原廠宣告之最大轉速。本 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經彰化縣環保局環保稽查人員會同警察路邊欄查檢測,檢測結果為72%超過法定排放標準40%,被告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63條規定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之規定罰鍰6,000元,並限於97年12月3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完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查: ㈠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第6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黑煙之標準:儀器測定-82年7月1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為污染度40%以下...」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規定:「汽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㈡小型車每次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第5條第2 款第2目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 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理:...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㈡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2倍者,依下限標準2 倍處罰之。」 ㈡經查,原告所有之J7-287號營業小貨車,經彰化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前揭事實欄所述時、地,以路邊攔查方式實施排煙檢測,經儀器以「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測試」結果粒狀污染物(黑煙)污染度(平均值)達72%,超過法定排放標 準(40%),有柴油車排氣煙度檢驗結果表、車籍資料等影 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40頁),被告據以裁處6千元罰 鍰,揆諸上開法條及標準之規定,並無不合。 ㈢原告雖為上開主張,惟查環保署95年1月16日環署空字第0950005138A號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試驗方法及程序」第2條 規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一、適用範圍:...五、試驗方法:本試驗過程如圖1所示包括暖車、吹除積 存物及試驗取樣。...⒉吹除積存物:車輛試驗前,須將檔位置於空檔,急加速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連續3次,以 清除排氣系統中之積存物,並記錄3次中最大引擎轉速,其 應大於最大額定馬力轉速。⒊試驗取樣:在吹除積存物後5 ~6秒內須開始進行試驗取樣。⑴開始試驗時,急加速並保 持4秒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回復至怠速,保持11秒(共計 15秒)完成一次試驗循環。在每一次試驗循環,踏板開始動作時,同時取樣。」(訴願卷第4至8頁)是本件彰化縣環保局依上開規定於「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測試」試驗前,急加速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連續3次,俾以清除排氣 系統中之積存物,嗣記錄3次中最大引擎轉速分別為4,756、4,736、4,712rpm,且依規定其應大於最大額定馬力轉速( 4,000rpm),並於試驗取樣時急加速並保持4秒後立即釋放 油門踏板,回復至怠速,符合上開環保署公告「柴油汽車排氣試驗方法及程序」之規定,其進行試驗取樣,核屬有據。原告主張彰化縣環保局人員以急加速油門,將油門快速急踩到底,使引擎轉速達到最高極限,排出污染黑煙,是該黑煙係被告以不當之手段造成,其以不當方式取證,顯屬違法云云,容有誤解上開試驗方法之規定,委無足採。次按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注意車輛之維修保養,負有隨時維持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之義務,為上開法條所明定,原告應注意並能注意該汽車之排煙應符合排放標準,其竟疏未注意致該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未符合排放標準,違反上開法條規定,即應受罰。從而,被告據以裁處6千元罰鍰, 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上訴;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