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被 告 乙○○○○○○○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1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