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仲生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 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1883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2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