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16號原 告 聯享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威豪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交通裁決之日期及字號,且未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至於原告所檢附之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5年6月2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係被告針對原告105年6月3日陳述單所 為之函復,尚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請求被告製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至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出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