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沈榮詳 相 對 人 長生進出口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間報運貨物進口, 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營業稅,經聲請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以105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 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3,888元,並追徵所漏營業稅 20萬4,212元,合計50萬8,100元,處分書並經合法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相當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相 對人所有財產於50萬8,1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 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且參酌聲請人假扣押之標的確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附卷可稽(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號卷第7 -9頁)。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