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3號原 告 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柏清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輔 佐 人 莊永裕 莊佳靜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呂孟桓 列當事人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