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407號原 告 廖述巧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11月1 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68-GS0000000A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333-NVZ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8 年8 月31日2 時33分,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因「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 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並續於108 年11月1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68-GS0000000A 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第43條第4 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各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本人於9 月1 日接到員警通知,名下333-NVZ 機車於108 年8 月31日2 時33分在大肚區道路有交通違規情形,並約定108 年9 月2 日18:30到案說明,本人108 年9 月2 日18:34即到達大肚分駐所到案說明,該案件原因為車號000-000 機車違規時間是在本人將機車交付東林輪業行轉賣期間,故請東林輪業人員劉耀舜一同到案說明,劉耀舜到場後向員警表示案發時段該車借給他人使用,有通知他人一同到場,但他人並無前來,劉即將聯絡電話號碼給員警,員警聯絡上後一同相約108 年9 月6 日18;00再到大肚分駐所說明,本人於108 年9 月6 日18:11到大肚分駐所報到,劉因父親車禍無法前往,借車人也無到場,經電話聯絡後,借車人表示他當時有將車借人,員警聯絡後表示與案發時騎車人再約9 月7 日至大肚分駐所說明,員警並對我表示說我先不用再去,等他處理好再通知我,9 月7 日15:17本人接到員警來電表示最後關係人到案後不承認是騎車者,所以要依法處理,請我自行申訴,有問題他那裏有資料。本人在108 年9 月25日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便於108 年9 月28日上網向被告申訴,108 年10月25日收到被告回函表示本人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本人在案發後即配合警方調查,並會同東林輪業人員前往調查,並提供相關人員姓名電話,相關證據均顯示案發當下並非本人所騎(照片也非本人),依法不應開罰本人等語,並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第85條第1 項、第4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99條第3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 條第2 項、第10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 年10月23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80042491號函復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警員於108 年8 月31日於2 時-4時擔任巡邏勤務,勤務中接獲值班員警回報,指稱車號000-000 號普重機,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有危險駕車之情事,然申訴人辯稱如函,案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檔,該車確實在上述時地有危險駕車之情事,檢附路口監視器畫面及監視器截圖影像。關於申訴人所陳述之內容,因警方所調閱之監視器畫面無法清楚辨別其駕駛者之身分為車主或另有其他駕駛,故警方依規定製單對車號000-000 號普重機之車主逕行舉發」。被告於108 年11月21日電詢舉發員警,獲告當時係值班員警親眼目睹333-NVZ 等多台機車群聚於分駐所附近即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前(沙田路二段、三段與華山路口)危險駕駛,便通知巡邏員警到場處理,巡邏員警到場後該群聚危險駕駛之機車即已解散,故調閱路口監視器舉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所附採證光碟,確認:(一)檔名0000000 (3 )_0000-00-00_00-00-00-C_ 沙田路往育樂街- 雙後.RAR檔案中,2019/08/31 02 :30:02時一台汽車往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05時一台機車(號牌MDU-3298,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上方行駛,02:31:33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下方行駛,02:31:35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上方以繞圓弧方式行駛,之後一台計程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29時號牌MDU-3298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跟隨在計程車後方行駛,02:32:34時號牌997-PKK 號(打檔車,騎士戴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長褲)機車騎士低頭又向右轉頭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跟隨在MDU-3298機車後方行駛,02:32:40時一台機車(號牌997-PKK 號)由右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方行駛,02:33:01時一台機車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38時號牌MDU-3298機車搭載乘客(騎士與乘客均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騎士著短袖短褲,乘客著長袖帽T-帽子手臂有白色條紋),後方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3:39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50時又有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跟著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55時又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跟著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4:21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頭載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上衣)以轉頭向後看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4:31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右下方行駛,02:34:33時號牌MDU-3298號機車,搭載一乘客,該乘客(著短袖短褲)站立於後方椅座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此時對向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右下方行駛,02:34:44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騎士戴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長褲,膝蓋有護膝)由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34:55時一台機車(騎士著短袖上衣),後方搭載乘客(坐於前方,著白色條紋長袖)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隨即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5:01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跟隨在後,02:35:18時一台汽車與後方一台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5:36時一台機車(即系爭車輛)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5:57時號牌333-NVZ 號機車(下稱系爭車輛,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由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36:00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6:11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右下方行駛,02:36:18時一台機車(即系爭車輛,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往左方行駛,02:36:22時系爭車輛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36:35時號牌000-PKK 號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6:37時一台機車(即系爭車輛)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線往右下方行駛,02:36:46時一台機車(號牌997-PKK ,安全帽為紅白色)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7:11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7:14時一台機車(即號牌997-PKK 號機車)由右方以畫弧方式逆向往右下方行駛,接著二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下方往左下方行駛,不久又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8:46時號牌MYM-1279號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9:49時至02:39:59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由右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二)檔名0000000 (4 )_0000-00-00_00-00-00-D_ 路口全景(車流).RAR檔案中,畫面時間2019/08/3102:30:00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之後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0:35時一台機車(騎士著短袖上衣)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02:31:08時一台機車(騎士著黑色上衣)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15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26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接著其後方又一台機車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21:31:45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左轉往左下方行駛,轉頭看後面後,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繼續往左下方行駛,21:32:20時一台計程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28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31時一台機車(打檔車)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行駛復於路口左轉往右方行駛,02:32:57時一台機車由上方往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方行駛,02:33:24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右轉往右上方行駛,02:33:38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上方往右上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回頭查看後方,其後方有一台機車跟隨在後,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接著又一台機車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亦跟隨在後,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4:13時一台機車(打檔車)由左下方往右方行駛,之後跨越雙黃線迴轉,此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方往右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搭載乘客,後方乘客站立於座椅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打擋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跨越雙黃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復於前方路口迴轉往左下方行駛,跟在一台由右上方往左下方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行駛之機車後方,於路口迴轉後往右方行駛,02:35:19時二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02:35:23時至02:39:59時一台汽車由上方路口往右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又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復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前開機車於前方路口迴轉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彼此於前後二路口處迴轉,之後雙向均有汽車行駛經過,畫面顯示有人群聚集於右方,接著一台打檔車逆向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而過,接著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等情。(三)檔名COPY OF 0000000 (3 )_0000-00-00_00-00-00-C_ 沙田路往育樂街- 雙後.AVI檔案中,畫面時間2019/08/31 02 :40:00時一台機車(號牌997-PKK )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後往右方行駛,再次迴轉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02:41:02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再次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後往左下方行駛,02:41:33時有民眾於右方群聚講話,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1:59時一台機車由右下方騎往右方靠近群聚講話之民眾,02:42:11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3:03時一台機車由右方逆向往左下方行駛,另一台機車亦由右方逆向往左下方行駛,02:43:59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之後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44:3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方行駛,02:44:48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由右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後,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45:29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復又往右行駛,並再次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再次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02:47:15時至02:49:59時一台機車由右下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之後有數台機車反覆跨越雙黃實線繞圓圈來來回回等情。(四)檔名COPY OF 0000000 (4 )_0000-00-00_00-00-00-D_ 路口全景(車流).RAR檔案中,畫面時間2019/08/3102:40:00時民眾仍於右方群聚講話,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0:2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於雙黃實線迴轉,復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02:40:58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方上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1:4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以左轉貼地方式轉彎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於路口轉迴轉反覆以繞圓圈方式來來回回,02:47:26時至02:49:59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數台機車由右方離開,之後復有零星機車以繞圓圈、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行駛,之後數台機車又群聚往上行駛,接著零星機車以繞圓圈方式行駛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從上揭影像顯示,系爭車輛確與其他數台機車以來回繞圈、跨越雙黃實線、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聚集於違規地點危險駕駛,足認系爭車輛危險駕駛之事證明確,自應受罰。 ㈤本件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 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並續於108 年11月1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68-GS0000000A 號裁決書即原處分一、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第43條第4 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各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誤。 ㈥另原告為汽車所有人,對於系爭車輛有保管注意、篩選管控駕駛人、擔保駕駛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原告雖主張系爭機車交由機車行托賣,係車行自行轉借他人使用云云,惟此乃原告與車行間之私權契約,無從解免公法上之義務,且車行是否涉及侵占罪嫌致使原告無從行使其管理權,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僅係其與員警及車行人員聯繫過程,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偵審資料供被告參酌,被告自難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2 萬4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4 項)汽車駕駛人有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 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 點。」、「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3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規定之文義以觀,其吊扣汽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之汽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並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應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在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不同時,即係採併罰規定。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12,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 年10月23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80042491號函、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截圖、被告108 年10月25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84312號函、原處分一、二及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機車車籍查詢、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45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在案發後即配合警方調查,並會同東林輪業人員前往調查,並提供相關人員姓名電話,相關證據均顯示案發當下並非本人所騎(照片也非本人),依法不應開罰本人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8 年10月23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80042491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略以:「職…於108 年8 月31日於2 時-4時擔任巡邏勤務,勤務中接獲值班員警回報,指稱車號000-000 號普重機,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有危險駕車之情事,…案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檔,該車確實在上述時地有危險駕車之情事,檢附路口監視器畫面及監視器截圖影像。關於申訴人所陳述之內容,因警方所調閱之監視器畫面無法清楚辨別其駕駛者之身分為車主或另有其他駕駛人,故警方依規定製單對車號000-000 號普重機之車主逕行舉發」等語,並檢附監視器影像截圖(見本院卷第45-46 頁)在卷供參。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5-57 頁),勘驗結果為:⑴檔名0000000( 0) _0000-00-00_00-00-00-C_ 沙田路往育樂街- 雙後.AVI,畫面時間2019/08/31 02 :30:02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05時號牌MDU-3298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上方行駛,02:31:33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下方行駛,02:31:35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上方以繞圓弧方式行駛,02:32:24時一台計程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29時號牌MDU-3298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跟隨在計程車後方行駛,02:32:34時號牌997-PKK 號(打檔車,騎士戴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長褲)機車騎士低頭又向右轉頭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跟隨在MDU-3298機車後方行駛,02:32:40時一台機車(號牌997-PKK 號)由右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方行駛,02:33:01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38時號牌MDU-3298機車搭載乘客(騎士與乘客均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騎士著短袖短褲,乘客著長袖帽T-帽子手臂有白色條紋)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3:40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50時又有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跟著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3:55時又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跟著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4:21時號牌997-PKK 號(騎士頭載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上衣)機車騎士以轉頭向後看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4:31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右下方行駛,02:34:33時號牌MDU-3298號機車,搭載一乘客,該乘客(著短袖短褲)站立於後方椅座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4:44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騎士戴白色紅色安全帽,著長袖、長褲,膝蓋有護膝)由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34:55時一台機車(騎士著短袖上衣),後方搭載乘客(坐於前方,著白色條紋長袖)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隨即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5:01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跟隨在後,02:35:18時一台汽車與後方一台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5:36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5:57時號牌333- NVZ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由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36:00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6:11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6:18時一台機車(即系爭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 背後有黑色0 字型,著短袖、短褲)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6:22時系爭機車由右下方以畫弧方式往右上方,接著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行駛,02:36:35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6:37時一台機車(即系爭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線往右下方行駛,02:36:46時一台機車(號牌997- PKK,安全帽為紅白色)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往右下方行駛,02:37:11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7:14時一台機車(即號牌997- PKK號)由右方以畫弧方式逆向往右下方行駛,接著二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下方往左下方行駛,不久又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8:46時號牌MYM-1279號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9:49時至02:39:59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由右下方往右上方行駛。⑵檔名0000000( 0) _0000-00-0 0_0000-00-00_00-00-00-D_ 路口全景( 車流) .AVI,畫面時間2019/0 8/31 02:30:00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0:35時一台機車(騎士著短袖上衣)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02:31:08時一台機車(騎士著黑色上衣)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15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02:31:26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接著其後方又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21:31:45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左轉往左下方行駛,轉頭看後面後,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繼續往左下方行駛,21:32:20時一台計程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28時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32:31時一台機車(打檔車)由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行駛復於路口左轉往右方行駛,02:32:57時一台機車由上方往下方行駛,並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方行駛,02:33:24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方右轉往右上方行駛,02:33:38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上方往右上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並回頭查看後方,其後方有一台機車跟隨在後,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接著又一台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亦跟隨在後,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4:13時一台機車(打檔車)由左下方往右方行駛,之後跨越雙黃線迴轉,此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方往右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搭載乘客,後方乘客站立於座椅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打擋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跨越雙黃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復於前方路口迴轉往左下方行駛,跟在一台由右上方往左下方復又跨越雙黃實線往右行駛之機車後方,於路口迴轉後往右方行駛,02:35:19時二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35:23時至02:39:59時一台汽車由上方路口往右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跨越雙黃實線迴轉,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復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前開機車於前方路口迴轉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接著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彼此於前後二路口處迴轉,之後雙向均有汽車行駛經過,畫面顯示有人群聚集於右方,接著一台打檔車逆向由右方往左下方行駛,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而過,接著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由右方往右上方行駛。⑶檔名Copy of0000000( 0) _0000-00-00_00-00-00-C_沙田路往育樂街- 雙後.AVI,畫面時間2019/08/31 02 :40:00時一台機車(號牌997-PKK )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後往右方行駛,再次迴轉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02:41:02時號牌997-PKK 號機車再次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後往左下方行駛,02:41:23時有民眾於右方群聚講話,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1:59時一台機車由右下方騎往右方靠近群聚講話之民眾,02:42:11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3:03時一台機車由右方逆向往左下方行駛,另一台機車亦由右方逆向往左下方行駛,02:43:59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之後一台汽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02:44:3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方行駛,02:44:48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由右下方往右上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後,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並於雙黃實線迴轉,再次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右上方行駛,02:45:29時號牌977-PKK 號機車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復又往右行駛,並再次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右上方行駛,再次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02:46:31時一台機車從右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02:46:53時一台機車從右下方往左下方行駛,02:47:15時至02:49:59時一台機車由右下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之後有數台機車反覆跨越雙黃實線繞圓圈來來回回。⑷檔名Copy of0000000( 0) _0000-00-00_00-00- 00-D_ 路口全景( 車流) .AVI,畫面時間2019/08/31 02 :40:00時民眾仍於右方群聚講話,一台機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0:2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於雙黃實線迴轉,復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往左下方行駛,02:40:58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往右方上行駛,跨越雙黃實線迴轉往左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02:41:45時一台機車由左下方以左轉貼地方式轉彎往右上方行駛,之後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一台汽車由右上方往左下方行駛,此時一台機車由右方跨越雙黃實線往左下方行駛,於路口反覆以繞圓圈方式來來回回,02:47:26時至02:49:59時一台機車搭載乘客由左下方往右上方行駛,接著數台機車由右方離開,之後復有零星機車以繞圓圈、後輪著地前輪抬起方式行駛,之後數台機車又群聚往上行駛,接著零星機車以繞圓圈方式行駛。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於上開時、地,系爭機車(車牌號碼為333-NVZ 號)以畫弧、跨越雙黃實線或以後輪著地前輪抬起等危險方式行駛之情事,顯然已超出一般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足以影響或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致生道路使用之交通危險,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雖原告主張其非系爭機車之駕駛人云云,惟按94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原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利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因為這樣的規定,對於究竟是係採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乃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其中第1 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核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34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既為系爭機車所有人,具有管領系爭機車之權能及管理責任,若原告認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自可於舉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108 年10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之人,惟原告於接獲舉發通知單後,雖曾以線上申辦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見本院卷第43頁)向被告陳述意見,然僅泛稱此車寄放於東林輪業行整理轉售期間,遭老闆私自借給他人使用,該他人又借他人駕駛云云,但未在上開期限前檢證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依前揭之規定及說明,原告即視為本件實施違規行為之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後段「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以原處分一、二裁罰原告,自屬有據,是原告所執上開主張案發當下並非本人所騎(照片也非本人),依法不應開罰本人云云,洵非可採,其另檢附與員警及東林輪業行人員聯繫過程之錄音檔案,因於其起訴狀內業已詳述對談之內容,核不生影響其未依規定辦理轉歸責之認定,是本院就原告所提錄音檔案即無予以進行勘驗之必要,併予指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一、二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及原告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