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容豪即新凍嫩仙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 告 張容豪即新凍嫩仙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繕本,併請補陳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