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宏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宏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宏全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廖仁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