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楊金保係正捷交通有限公司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9年7月7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836-JC號營業大貨車,沿臺中縣外埔鄉○○村縣道132線外環道 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7時28分許,途經132線外環道與五哩路口,其正前方為紅燈,原應遵守燈號指示而停車及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且按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疲勞駕駛打瞌睡而闖越紅燈;適有陳靖哲騎乘車牌號碼JAZ-693號重型機車,沿五哩路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楊金保 所駕駛之營業大貨車遂撞及陳靖哲,致陳靖哲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右側硬腦膜上血腫、肺部挫傷併氣胸、外傷性左下肢膝上截肢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金保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靖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檢察官移送100年度 偵字第2550號案件與本件起訴之案件為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及完全相同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