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湯富誠、朱玉梅、洪啟元、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8號原 告 湯富誠 原 告 朱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被 告 洪啟元 被 告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