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瀚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235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509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瀚堂係建築工地主任。緣坐落臺中市○○區○○段429、429-1、429-2、42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景玉珠(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9月初某日,委託興億營造有限 公司負責人張文興(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興建房屋1棟,張文興則僱用被告為上址工地 現場負責人。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未經鄰地南嵩段428地號土地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5巷26號建物所有權人即告訴人向健文、朱玄馨同意,於98年9月26日下午3時10分許,擅自指揮現場工人在告訴人向健文、朱玄馨所有上址房屋牆壁上釘入鋼筋共26孔,做為固定板模之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向健文、朱玄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瀚堂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向健文、朱玄馨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10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書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於本院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